投保条件
1. 身体健康、能正常生活、工作、学习或劳动者,可作为本附加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
2. 在职人员身体健康的配偶或子女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后,也可作为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障利益
■ 被保险人罹患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且自确诊之日起28天后仍然生存,本公司将按合同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 两种保障利益类型可供选择:
选择 1 :“基本保障”覆盖7种最常见的重大疾病(见附表1 -7项)。
选择 2 :“全面保障”则在“基本保障”的基础上,增加至30种重大疾病(见附表1 -30项)。
产品特色
内涵丰富 保障全面
丰简随意 灵活可选
人员增减 方便快捷
理赔服务 优质高效
附重大疾病表:
序号 疾病名称
1、癌症(恶性肿瘤)
2、急性心肌梗塞
3、主动脉手术
4、中风
5、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
6、重大器官移植手术
7、冠状动脉搭桥手术
8、帕金森氏病
9、再生障碍性贫血
10、良性脑肿瘤
11、暴发性肝炎
12、肺动脉高压
13、严重老年性痴呆(包括阿尔茨海默病)
14、心脏瓣膜置换手术
15、瘫痪
16、多发性硬化症
17、细菌性脑膜炎
18、失聪
19、丧失语言能力
20、重度头部创伤
21、大脑去皮层综合症(持续植物人状态)
22、运动神经元疾病
23、肌萎缩性(脊髓)侧索硬化症
24、冠状动脉血管成形术
25、急性脊髓灰质炎
26、原发性心肌病
27、系统性红斑狼疮
28、慢性肝脏衰竭
29、终末期肺病
30、脑炎
重要声明:本产品简介仅作参考用途。具体内容,以金盛附加团体重大疾病保险条款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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